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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业人员登记与证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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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五条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第七条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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