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计价与原则
浏览次数:1275次文章编辑:李敬民文章来源:工作随笔
无形资产的计价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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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5 16:19:32 李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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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无形资产的计价与原则
关键词:
无形资产的概念与分类
无形资产的计价要件
无形资产的计价方式与原则
无形资产的增值与灭失
内容提要 代 引言
曾几何时,无形资产也作为资产概念屡屡出现在各种学术杂志以及教科书中。但是,当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人真的需要无形资产计价、转让,或者当无形资产被侵权的相关争议出现后需要对无形资产侵权收益和损失进行评估时,无形资产的计价方式与原则往往成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争论领域。
尤其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刚刚颁布的物权法至今没有承认无形资产的物权利益 ,怎么办?我们的论文就是围绕这样的问题而拉开序幕的。
无形资产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认为,无形资产是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42号——商誉与其他无形资产》认为,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不包括财务资产)。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认为,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由于无形资产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没有固定概念。所以,我们说无形资产是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她与有形资产之间不仅是相对而言的,而且她与有形资产的边界暂时是也可能永远是模糊不清同时存在争议的。因为无形资产概念的设立,是为了解决一些有形资产概念无法解决的财产关系而必须存在的。她不仅是当代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和经济管理的反映,更是固定资产论、权利论、资源论三大理论体系 的交织和延伸。我们通过对前人观点的反复对比后认为:从固定资产的层面看,无形资产都是固定资产的外延,是依附在固定资产上的一种虚拟资产,是应该受到物权法调整的,比如城市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从权利的角度出发,无形资产不仅是依附在权利主体上的一种特有的而且受法律保护的主体权利外延,比如出版权,亲人骨灰隐含的祭奠权,而且常常是以合同的面目出现在社会主体之间,比如专利权,商标使用权等等,从这两点上看,很多无形资产应当受到民法典中人身权利篇和债权篇的调整;在资源的基础上讨论,无形资产是一种资源,是人们在不断的研究中挖掘出来的一种资源,无论这种资源被谁通过努力挖掘出来,但无形资产的资源属性是无法改变的,而这种资源一旦为其他社会主体所认可,就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比如频道资源,号码资源等等,从这点看,所谓的无形资产应当归属资源的范畴,他不应该归属国家以外的任何主体所有。由此可见,我们虽然暂不可能准确的为无形资产的概念作出社会同行共同认可的定性,但是我们还是认为,所谓的无形资产至少应该是一种存在。是一种没有形体、但真实存在而且可辨认、有时依托在一般形体物或者权利主体之上、至少为一个社会主体所承认其具备资产属性而且不为所在区域法律所否认其财富属性的存在总称。根据无形资产是否能够创造社会价值的属性,我们可以把无形资产分为资本型无形资产和非资本型无形资产。根据资产对有形资产的依赖程度,可分为绝对无形资产和相对无形资产。根据无形资产价值的稳定程度,又可分为恒值无形资产和动值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计价要件
当我们了解无形资产的概念和分类之后,对无形资产的计价工作就不难展开了。一般说来,无形资产计价需具备如下几个要件。
一 计价需求。 计价需求是无形资产计价的第一要件,因为没有计价需求,无形资产就没有必要进行计价。这一需求往往 具体体现在资本类无形资产的会计记帐需求和非资本类无形资产侵权赔偿需求方面。
二是计价无形资产不为所在区域法律所否认。在很多区域内,一些无形资产是不受区域法律保护的。比如我国的风水、阴阳理论尽管不为我国的现行法律所保护,但我们仍然认为她是我国一些社会成员独享的无形资产,而且这种无形资产常常成为很多企业(大部分是非法经营企业)或一般个体经营者的资本类无形资产,但这类资产暂时就不可以进行货币量化,包括宗教人士驱邪时画的符(本人没有否认和不尊重这些宗教符威力的意图 ,笔者声明),因为她暂时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再比如,我国的中医12经络理论虽然为我国的国人所认可,而且的确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医学瑰宝,其社会生产力功能效果明显存在,由于不为很多区域和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尽管她完全具备资本类无形资产的全部属性,但在这些不认可中医理论的国家和区域就不能将中医理论进行货币量化。我国的男人贞节,比如处男的初吻和首夜权,该不该货币量化,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不能量化。女人的贞洁和初吻能否量化,虽然争议比较大,甚至已经被一些法官随意量化过,但我们认为,这些量化的程序和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所以我们不认为是可以量化的。
三是无形资产具备货币量化的可操作属性。由于无形资产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但更由于在社会的发展阶段很多事物不为我们完全所认知,因此,不可以把所有无形资产都表述为可量化无形资产。对一些虽然具备无形资产其他要件,但暂时不具备量化可操作性,或者不是普遍性存在的无形资产类财富,或者在协会公约及相关文件暂未列入的无形资产名称均不宜进行货币量化。比如,一般企业的将相和搭配、垄断企业的经营方略确实是一些企业的有价值无形资产之一,但我们就认为暂时不宜进行量化。因为它暂时不具备可操作性。
四是有社会公众承认的无形资产量化机构。由于我国无形资产处于启蒙和朦胧的研讨认知阶段,所以,我国至今没有一个专业的无形资产计量服务机构诞生,甚至尚未出现无形资产货币计量的研究机构。虽然出现过一些无形资产被量化的案例,但都是建立在量化机构超越量化经营范围,超越其量化能力但确实又是为社会需要服务的基础之上的。这就要求我们,尽快组织无形资产专业的研究队伍,至少要成立一批无形资产计量研究所,边研究,边实践,待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逐步出台无形资产计量类规范文件。
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
一般说来,无形资产计价有下列基本原则可以遵循。
一是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无形资产量化原则的条款。或者更多的资本类无形资产往往以合同的形式出现在企业的资本登记册里面,对这类无形资产的计价要考虑到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对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如果有定价的,原则上应按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定价参考时间给价值带来的影响对无形资产进行定价。
二是亏损收益加过错惩罚原则:这种原则往往适用于无形资产被侵害的赔偿案件之中。也就是说结合侵权者的收益,受害者的损失,参照侵权者的过错程度适当惩罚过错者,补偿受害者。根据我们对这类案件的理解和斟酌,我们认为,如果可以计算或者推算侵权者收益的,应当以收益的3到5倍作为无形资产的被侵害数额。如果可以计算或者推算出受害人损失的,应当以损失数额作为无形资产被侵害的数额。
三是损失法定原则:考虑到一些无形资产被侵害的普遍性,采取其他方式都很难得到妥善解决,或者双方争议比价大,无法让双方对损失的数额认同,怎么办?我们认为可以由相关协会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后,对常见的而且又不方便采取其他方法计价的,应该列表确定其无形资产受到侵害的具体数额。比如丢掉了死者的骨灰或者遗像,丢掉了新婚夫妻的婚礼录象或者照片,在公共场所或者媒体上公然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等常见无形资产被侵害案件,都可以以侵权者一个月的实际收入作为参照系数,确定具体的无形资产被侵害的计量标准。我们建议以侵权者一到三个月的收入为标准。如果是依附在其他社会主体上的无形资产,应该有被依附的社会主体公布无形资产的一般价格,比如通讯业务中的号码资源,网络交往中的邮箱资源、游戏币以及号码、游戏道具资源等等。
四是质辩听证后专家意见平均原则 : 有些 无形资产计价案件比较大而且异常复杂,在无法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计价时,可以允许无形资产计价专家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争议各方的意见,允许不同的专家独立提出具体的计价报告 和数额,最后根据不同专家提出的无形资产计价数额平均值确定相关无形资产的价值。
五是市场调查对比原则 : 对于企业资本类、商标类无形资产的计价往往涉及投资者利益,我们认为应该采取市场抽样调查的方式取得包括市场占有份额、市场绝对销售额、替代产品是否存在、科技含量高低、市场是否存在潜力(包括国际市场)、产业结构是否合理等数据,然后和同类企业同类资产进行对比后进行计价。
无形资产的增值和灭失
当无形资产增加或者灭失结果记入帐册后,当企业(固定)资产(因为现在税法没有设计无形资产概念)数量加大或减少之后,是否会引起各种连锁反映,是否会影响到各种税收、提取、摊销等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是否牵涉国家法律制度问题。比如因为土地使用权价值变化而引起的建筑物价值变化,比如企业信誉、学术研究成果、专业人才的成长价值如何进入帐册问题。
如果把无形资产形成的费用和成本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列入帐册,是不是忽略了无形资产产生时费用的应摊销性质。如果无形资产的价值远远大于无形资产形成过程所花费成本的时候,如何记帐,如何处理凭证,对非企业主体无形资产的价格如何计量,能否在下次修改物权法的同时,把无形资产的相关内容放进去接受规范,都是我们必须关注而且应该马上研究的课题。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的计价工作已经开始渗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而我们的理论研讨和立法研究却几乎是空白的,如果我们的意见能够引起权威部门的重视,我们这篇论文的使命也就算基本完成了,谢谢大家。因为这篇论文的内容的确是非常枯燥而无味。
作者一 :李敬民 高级法律咨询师
作者二:谈睿 高级会计师 副教授
李敬民简介
本人从事法律服务13年,高级法律咨询师,工作之余,创办自己的法律网站-----敬民法律网(www.law168.net),开设论坛,编印宣传资料,重点讨论民生、民权以及各种疑难案件的代理对策问题。作为佳宾,曾经上百次的主持河南人民广播电台、郑州经济广播电台的法苑节目,作为普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国家和河南省的相关立法问题写出自己的观点,起草和制作了多个法律意见书;在《大河报》,《中国法制报》等刊物发表自己的理论文章近万字。尤其是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班结业之后,法律服务及研究的功底更加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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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42号——商誉与其他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会计法》
熊龙寿主编 《 新编工业会计》无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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