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答辩状
答辩人:马秀敏,女,汉族,1955年4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马寨街121好附3号。
代理人:许诺、李明月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638569061
被答辩人:陈秋改,女,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地润路5好16号楼21号。
原审被告:李华,男,汉族,1966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未来路65号附1号院1号楼19号。
申请人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被答辩人答辩状,看后认为,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 被答辩人称其与李华不是夫妻关系的观点不能成立
首先,被答辩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承认其在户籍登记机关填上了与李华夫妻关系的事实。
其次,其并未在一审中否认双方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其甚至没有在一审中提交任何证据,也没有发表任何答辩意见。其收到一审判决后,也没有提起上诉。可见,其在一审和二审中对答辩人的请求和陈述事实是不表示反对或者至少是默认的。
二 被答辩人称李华对2007年4月15日的借款
已经归还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该观点中表述的事实在一审、二审都已经作为争议焦点认真调查,原审被告李华并未提出已经将答辩人2007年4月15日借款已经归还的任何证据,哪怕是一个证人证言的证据都没有提供。被答辩人并没有对该事实发表任何意见,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支持其观点。
其次,既然其在再审申请书中表述其和李华事实上没有夫妻关系,那么,被答辩人也就不必然知道李华是否偿还该借款。
再次,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没有及时主张权利而否认答辩人债权的存在,不符合法律常识,答辩人在诉讼时效内可以根据需要决定何时主张债权的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更不能得出不及时主张债权就可以否认债权存在的结论。
三 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明确规定了提起再审申请的13个具体条件。但是,被答辩人既没有在再审申请书中写明其提起再审申请的法律依据,也无法让答辩人从其再审申请书中看出其提起再审申请符合哪一条再审要件。
综上所述, 被答辩人称其与李华不是夫妻关系的观点不能成立,被答辩人称李华对2007年4月15日借款已经归还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其随意对答辩人提出再审申请,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依法通知被答辩人:其再审申请因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其再审申请。
特此答辩。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马秀敏 2014年4月19日
附:答辩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书 公函 地址确认书 法律摘抄
答辩人马秀敏答辩陈秋改再审申请案件法律摘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摘抄人李明月友情提醒,采用该法条时与原文核对。电话:18638569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