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顾 问 协 议
石佛顾字(200 )第 号
甲方:
乙方: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
为了发展双方共同的事业,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李敬民 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服务内容:
1、乙方每周星期 下午到甲方工作,具体的责任是为甲方就业务、管理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与甲方的重要谈判;
3、在法律层面上为甲方草拟、审查各种协议和文件。
4、
三、甲方每年向甲方支付聘用金 元,含12个工作日,每增加一个工作日增加 300元,付款方式为每 以前支付。 如需要出差,费用由甲方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承担。
四 、顾问代理诉讼事务,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1、免费赠送敬民法律网网页一个,以备企业形象的宣传。
2、民事案件每件按3000元收取。
3、有争议财产案件按争议财产数额的百分之2方式计算代理费用。
五、本协议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定地点是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有效期自2013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
七、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八、
方 : 乙 方 :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
址 : 地 址 :郑州市桐柏北路90号305室
话 : 电 话 :037165537202
机 : 手 机 :13613822002
编 : 邮 编 :45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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