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李敬民关于代理周光辉、王梅枝申请仲裁孙金彩、李西安、李新民、李平安、李国胜
土地承包协议确认有效、赔偿损失纠纷案件代理词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我受当事人委托,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指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9条之规定,作为本案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件申请人周光辉、王梅枝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仲裁庭审活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研究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意见,根据刚才的庭审情况和我本人对目前我国有效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并应该继续履行
2011年10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一份。其中第一条约定了承包土地的面积为12.3亩,被申请人2011年9月30日出具的《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显示,被申请人转让土地的份额分别为孙金彩1.2亩、李西安2.4亩、李新民3亩、李平安3亩、李国胜2.7亩。
上述协议的内容不为法律所禁止。故根据《合同法》第44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该合同依法有效。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以,本案争讼的协议依法应该继续履行。
二 被申请人李平安、李西安强行栽种的各类树苗应当移走
由于双方争讼的协议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李平安、李西安、孙金彩、李国胜等人在申请人承包的土地上强行栽种各类树苗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可以认定为违约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是对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侵害。故需要排除侵害,恢复原状。即立即移走被申请人强行栽种的各类树苗。
三 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赔偿申请人损失
每亩每年度5000元。违约金每亩1800元
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的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在承包的土地上栽种了优良品种葡萄树苗。2014年秋季是该幅土地上葡萄树的第一个有收益挂果期,预计每亩每年纯收益5000元。
2014年春节前后,被申请人孙金彩、李新民、李平安、李西安公开阻止申请人继续对果园进行管理,直接导致申请人承包的土地无法继续经营。如果被申请人继续阻止,可能导致2014年葡萄的绝收,可以预测的直接损失为每亩不少于10000元。
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 合同》第5条第3项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若违约应支付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该合同的总额是329514元。其中一亩十五年的总额为26789.76元。
公式:3600+3600*1.2+3600*1.2*1.2+3600*1.2*1.44+3600*1.44*1.44=26789.76
本合同的违约金为:32951.4元。被申请人随意违约,应当依法支付该违约金2679元,申请人主张1800元违约金,主要是考虑双方未来的合作和亲戚关系。
因为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故申请人暂不主张全部的经济损失。
四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称本案争讼的协议因为申请人欺诈而无效的观点不能成立。首先,被申请人没有没有提交申请人欺诈证据。
其次,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对合同欺诈无效规定的法定要件是侵害国家的利益。本案协议显然没有侵害国家利益。
再次,假定其以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撤销该协议,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一项关于“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规定,撤销权也消灭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1年10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应该继续履行。被申请人李平安、李西安 孙金彩 李国胜在申请人承包的土地上栽种树苗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应该移走,被申请人李平安、李西安、孙金彩、李国胜依法应该赔偿申请人损失每亩每年度5000元。违约金每亩2679元。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其随意违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仲裁庭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2条、《合同法》第44、第60条、第107条之规定,依法裁决: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1年10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
2.、责令被申请人李平安、李西安、孙金彩、李国胜立即移走其强行栽种的各类树苗。
3、责令被申请人李平安、李西安、孙金彩、李国胜赔偿申请人损失每亩每年度5000元。违约金每亩1800元。
以上代理意见如无不妥,请仲裁庭予以采纳。
此致
郑州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同时感谢首席仲裁员李灿、仲裁员牛晓天、冀彬、书记员李小飞的辛勤工作。
感谢本案证人 王萌女士在本案中的出庭作证行为。
感谢旁听席上的领导纪灿丽、以及来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嘉宾张怡等三名律师对本代理人代理案件的关注。感谢摄像等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
感谢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本人意见的耐心听取。
感谢本案申请人周光辉先生、王梅枝女士对本代理人的信任。
谢谢!
代理人: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李敬民 2014年4月29日17点宣读于郑州市桐柏南路38号7楼仲裁庭。
联系电话:13592501591 67529860 电子文本位置:WWW.LAW168.NET法律文书 代理词之中
联系地址:郑州市桐柏北路90号305工作室 邮编:450052
2014年5月12日,郑州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1年10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2.、责令被申请人李平安、李西安、孙金彩、李国胜在裁决书生次奥后十日内移走其强行栽种的各类树苗。
3、驳回要求被申请人李平安、李西安、孙金彩、李国胜赔偿申请人损失每亩每年度5000元、违约金每亩1800元的仲裁请求。
不服该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此,仲裁程序结束。个人认为:该裁决基本公正。遗憾的是,该裁决书认可被申请人违约,但没有支持违约金,不知到仲裁庭处于何种考虑。
但是,我方当事人也不会因为违约金问题提出诉讼。
每年5000元损失不予支持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毕竟没有到秋季,损失是否存在,损失多少,都是处于未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