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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月论法制与德治

浏览次数:2193次文章编辑:李明月文章来源:工作研究


论维护社会秩序的依靠是法治还是德治

2007-10-29 8:07:34  在辩论会上的发言整理  李明月
 
           

                 李明月论社会秩序的维护依法与以德



             各位领导,各位师长,各位同学,各位朋友,大家好

          我叫李明月,是法律事务一班07届学生,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讨论以法维护社会秩序还是以德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我很荣幸的作为本次辩论的第一选手和大家共同讨论以法治国的问题。
      我们的观点是:维护社会秩序,只能依靠法律,而不能依靠所谓的道德力量来来维护社会秩序

   在随后的辩论中,我们将从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作用,法学实践,法治历史,道德和法学文化渊源,等5个方面进行论证该命题的成立和唯一性。

      作为开篇,我想先宣读一条法律,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尽管这一条在1999年才写进去,但它说明,在我国,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必须依靠法律来维护社会主义秩序,这是我们全社会各民族意志的归纳和总结,并且已经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任何违反依法治国的言论和观点都只能是学术性的,因为它不仅违背了我国人民的整体意志,违背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更违背了我国的法律。所以,我在这里提醒对方辩友,不能发表违反法律和攻击法律的观点,因为那样将无法得到老师和评委的支持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现在,我再谈谈法律的作用,要谈法律的作用,必须知道什么是法,从汉语言(包括“法”拉丁文jus,法文droit,德文Recht,俄文право,等语言文学)文学的角度讲,法是一个会意字,从水,从豸,是公平和正义(神明,因为豸被我国古人认为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神明动物)的象征,从法学理论上讲,法是一种规范,是一种由立法机关经过法定的程序制定颁布之后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这种社会规范不是谁想遵守就遵守,想不遵守就不遵守的,所以,一个以公平正义为原则的社会,只能以法律为原则,来维护社会的 正常秩序。如果有人以其他观点代替法律,那么将受到法律强制力的规范和约束。因为法律不仅可以对社会是非进行评判,更存在对社会的引导作用,因为更多的人承认法律是灯塔,更是红线,它既能指引我们前进的方向,又告诉我们哪里不能涉足,既告诉我们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可以通行,又告诉我们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不能动身。这,就是法律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维护社会秩序的依靠只能是法律,而不是其他,包括道德。
  (两分半的发言)


提问设计

  1、按照你们的观点,你们说一个人因为给邻居看病,写了欠条或者借条10年后,应不应该还钱,

(答案)债务人是病人,因为出具借条的人并每有享受得到现金的权利,所以,没有义务还款。民法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的原则   其起诉到法院,因为法律只保护两年之内的民事权利,所以,可能法院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起诉。
2、按照你们的 观点,如果未成年子女被父母遗弃,能不能状告父母,
(答案)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道德理论认为,子女告父母是忤逆

3、如果父母犯罪,比如贪污,子女该不该报官,
(答案)刑罚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德理论认为,子女告父母是忤逆


      从天道讲,弱肉强食,适者生存,梅花路所以跑的快,就是因为落后的总会被淘汰,而更多的弱小野兽甚至无法留下自己的后代。

   从人道上说,扶持弱小,心怀慈善是最大的人道和善举甚至是义务。但它违反了天道中强者生存的道理。从社会现象看,对方辩友个个衣冠楚楚,囊中小满,却忽略了我们学校附近有很多人还没有足够的 衣服和粮食来维持生活的老人和儿童,那么,我们能不能说对方辩友都是不人道的呢,答案是肯定的,不能说,如果我们不能说对方辩友不人道,那么,我们也就不可能将人道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依靠。
  也有一些诗人把人道说成是舍生取义,甚至是君子风度,都是和社会秩序维护不相关联的 。

   从佛道上看,生死轮回,道中有道,道亦无道。
  所以,道德是没有唯一定义和解释的,更不可能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原则,骗骗不同的人进行施舍或者遁入空门还是可以的。因为佛可以告诉我们佛法无边,更可以告诉我们回头是岸。
   
  从哲人观点上说,韩非子就有:释法术而任心治,虽尧舜不能正一国的经典妙论。。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柏拉图还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的效力是规范和引导道德正义的。 

   就当代而言,所以有人提出以德治国,是因为在我国法治的征程中出现了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之后为缓和社会矛盾而提出的,是对法治进程的的一种策略,决不是脱离法律的德治,更不是中国古人或者儒家理论的德治,而是法制的一种添加济,是为了推动法制,讨论法制而设立的,不是为了所谓的德治而德治,这不仅表现在我国至今每有大家认同的道德学术大家,更表现在我国的法律没有对德进行具体的描述,甚至德仅仅是对人品德的描述和限制,不是道曾面上的,因为如果从道的曾面上讲,法仅仅是道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但它不是道德的道,是道路 的道。

     比如道德不可能要未成年求子女告父母,但当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而国家有没有能力救助这些子女的时候,道德的力量就会显得苍白。而法律就简单的多了。一纸判决就可以让父母拿钱。
  论语说,天道酬勤,我看是靠不住的,就财产分配而言,那些豪华住宅里的主人有几个付出的劳动,承受的风险比清洁工多。就社会地位上说,那些位尊权中的大人物有多少人可以达到我们学校老师那种笔参造化,学究天人的境界,所以,天道也是靠不住的!

   那么,我们再看对方的观点,称维护社会秩序主要依靠道德,这种观点不仅违法,而且是不值得批驳的,因为在我读一年级的时候就知道,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而没有听说过道德高尚的人现行或者先停的道理。不过,如果对方说,维护法律秩序,遵守法律秩序是道德的第一准则,那么,我一定不再和对方辩论了,因为对方的观点其实就是从另一个曾面上论述了我方的观点。也就是,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唯一依靠,而道德是将其作为基本准则的,对此,我感谢对方用了大量的时间和词汇来支持我方的观点,谢谢。

        其实对方辩友自己也不知道什么是道,因为所谓的道,所谓的德,在不同的朝代主要是帝王将相存在的时代,不同的理论家有不同的解释,他们的主要解释都是为了统治者服务的,开国的时候,是替天行道,治国的时候是代天御民,其实都是为统治者服务的 ,有的是推动历史前进的,有的则是拉倒车的,比如孔子的克己复礼,老子的无为而治,以及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道德观。
  

     综上所述,从我国的 法律规定看,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赋予给了法律,法律的作用决定了只有法律才能维护社会秩序,中国的历史告诉我们,凡是依靠道德维护社会秩序的朝代,最后总被更多的道德违反者所取代,无论是女真族,还是满足,还是蒙古族,几乎都没有什么道德规范,但他们最终都成为了我国的法律制定决策者之一,从法律的实践看,权利能否实现,比如债权能否实现,要 看主体,时效,以及民事权利是否合法等等诸多需要法律保护的条件,而道德就不一样,道德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更何况,不同的人就会对道德有不同的观点和解释,比如,毛泽东可以将鸡毛上天,浪遏飞舟作为自己的道德观,而宋江则以此路我开,此树我栽,过路留财作为自己的道德观,侠客将劫富济贫作为自己的道德准则,更有不屑的统治者要求我们将君臣父子,三刚五常作为我们的道德准则。因此,道德是不可能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依靠的,法律则没有办法的扛起了维护社会秩序,引导社会进步的大旗,舍此,没有任何依靠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因为这个问题早在54时期就被德塞两位先生讨论的明明白白了。谢谢各位,因为我耽误了大家太多的 时间,谢谢。



本文成于2007年10月25日,曾参考下列文章。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赋予依法治国方略以宪法地位,将加速推进法治,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获得宪法性的根本保障。

         以德治国
  古代中国早有“德治”和“法治”的提法。古代中国的“德治”往往和“礼治”相通,主要是指引、教育;而“法治”又与“刑罚”相通,主要是惩戒。《汉书》中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也就是说,礼、德侧重于教化劝善,防患于未然;而法、刑则惩罚于后,侧重于罚恶。在古代,儒家主张德治,有“德主刑辅”,“以德去刑”的说法。认为实行德治,虽然短期难以奏效,但时间久了就会克服残暴,免除刑罚。法家则针锋相对,提倡法治,反对德治,主张以刑去刑。《韩非子》中说:“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厚德之不足以止乱也。”“释法术而任心治,尧舜不能正一国。”到了荀子以后,更多的思想家主张德治和法治互相配合,共同发挥作用,有“刑德二柄”、“宽猛相济”、“隆礼重法”的说法。
我们今天提出的“以德治国”,并不是对封建时代“德治”的简单继承和照办照抄,它与古代儒家所说的德治有本质区别。第一,我们的德治是社会主义的德治。其中的“德”是反映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规范,注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新型道德。不是反映和代表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道德,不是儒家所宣扬的“三纲五常”和“三从四德”。第二,我们的德治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是在坚持依法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的同时,坚持以德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高度道德文明国家的道德。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互为基础的,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以德治国,只有以德治国才能更好地依法治国。归根到底,必须充分运用法律和道德这两种最基本的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才能保证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第三,我们的德治是在法律制度范围内的德治,而不是超越甚至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德治,因而同古代中国儒家所倡导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古代中国,无论是儒家的“德治”还是法家的“法治”,本质上都是“人治”,这是由古代中国在整个国家治理机制在本质上是人治来决定的。在古代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压根就没有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尽管有完备的成文法和刑罚,但在本质上是有名无实,中国封建社会不是法治社会。因此,在古代中国,无论是儒家的“德治”还是法家的“法治”,都摆脱不了皇帝的一人之治,都必然导致人治的结果。只是由于儒家的“德治”更加轻视法律的作用,而且居于独尊地位的时间远远长于法家,因而显得更加人治化,甚至与人治画上等号。其实“德治”和“人治”并没有必然联系。只要没有形成法律制度,没有真正的依法治国,没有真正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法治”也必然导向人治。今天,无论我们强调德治还是法治,前提都建筑在法治社会的基础上,法律和道德都是在法治社会的范围内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方式。因此,强调德治决不是向人治倒退,也根本退不回去,因为社会基本制度已经完全不同了。相反,在大力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充分估量到道德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强调以德治国,强调有效地运用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是治国理论上的一大进步。                                   道德 :
dào dé 
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的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贯串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社会公德、婚姻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等。它通过确立一定的善恶标准和行为准则,来约束人们的相互关系和个人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并与法一起对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起保障作用。有时专指道德品质或道德行为。 
道德是对人的社会性的自我约束和心理约束意识。
不同的社会可以有不同的道德标准,但是任何一个社会的道德标准都是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秩序为目的。
对道德的维护,实际上就是对人的社会性的维护。需要从宗教、教育和国家机器的作用多方面来实现。
(一)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道德是社会物质条件的反映,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各种社会道德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社会道德。而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其道德也必然居于统治地位。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又必然引起社会道德的变化。可以说,利益是道德的基础.

    道德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

起源问题非常复杂。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

只有发生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和整体利益关系,而且人们自觉意识到这种关系时,才会出现道德问题。

道德得以产生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是人类通过劳动形成的。

道德的特征及其作用特征:
1.把握世界方法的特殊性。
2.实施手段的特殊性。
3.主要是以个人为主体来认识和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
4.道德具有特殊的稳定性。
5.判断对象的特殊性
6.调节范围的广泛性。

(二)在中国哲学史上,“道德”指“道”与“德”的关系。孔子主张:“志于道,据于德。”(《论语·述而》)这里的“道”指理想的人格或社会图景,“德”指立身根据和行为准则。因儒家以仁义为道德的重要内容,故也以仁义道德并称。《老子》中的“道”指事物运动变化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律或万物的本体。“德”和“得”意义相近,指具体事物从“道”所得的特殊规律或特殊性质;对于“道”的认识修养有得于己,亦称为“德”。《老子·五十一章》:“道生之,德畜之……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认为“道”和“德”虽尊贵,却不是什么主宰(“命”),而是一切任其自然的。韩非认为:“德者道之功”,把“德”释为道的功用。北宋张载提出:“德,其体;道,其用,一于气而已。”(《正蒙·神化》)认为“德”是气之体,“道”是气之用。

老子所写的《道德经》受全世界推崇,是相当出色的一部著作!

(三)合乎道德。例:这是不道德的行为。

最新研究成果显示,道德也许并非后天训练养成,而是上天赐予人类的除智慧之外又以厚礼。大脑腹内侧前额叶皮层(VMPC)也许就是道德观念形成的物质基础。它使人对他人受到伤害厌恶。腹内侧前额叶皮层病变的病人会失去部分公平性、犯罪感、羞耻感。  
道德人物
刘绍安,男,生于1923年2月,汉族,中共党员,部队离休干部,现住江苏省泰兴市蒋华镇新市村。50多年来,刘绍安信守与战友达成的“生死之约”,无怨无悔照顾牺牲战友的父母和弟弟、妹妹,用一生演绎“一诺千金”的情义和诚信。 
      1951年,硝烟弥漫的朝鲜战场上,上甘岭战役打响了,来自山东新泰的排长刘绍安和来自江苏泰兴的副排长张志久两人在战壕里约定:“万一我们中有一人死了,活着的人就要去照顾对方的父母。”战斗中,张志久不幸牺牲。与战友的“生死之约”,让刘绍安义无反顾地踏上践诺之路。 
      刘绍安模仿张志久的笔迹,每月给张家寄去“平安信”和津贴,直到两年后县政府为烈士发放抚恤金和烈士证,这个“秘密”才为人所知。1963年,刘绍安面临转业时,他主动放弃了大城市的优裕生活,放弃了去新疆建设兵团升职的机遇,放弃了回老家工作,他忘不了牺牲战友的嘱托,毅然去侍奉战友的双亲。他跪在自己的生身母亲面前,哭诉着“生死之约”,取得了母亲的谅解之后,就径直来到了泰兴张家。张家境况异常窘迫:一家四口人栖息在两间破芦苇棚里,张母一人靠种地艰难地拉扯着3个孩子。刘绍安这个“儿子”一来就成了家里的“顶梁柱”。他拿出了在部队省吃俭用的全部积蓄,卖掉了心爱的部队纪念手表和大头鞋,翻建了三间平房。他每月领了工资,就计划好全家的日常开销。张家父母有意将大女儿许配给刘绍安为妻。可他在山东老家已经有个“娃娃亲”杨凤英,为了能长期更好地照顾张家人,刘绍安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耐心说服了杨凤英作为其妹另嫁他人。刘绍安家距离上班的基层供销社30多公里,但他舍弃了单位的宿舍,坚持骑车早出晚归,为的就是能够更好地照顾一家老小。张母病危之际,想吃黄瓜,时逢六十年代,又是寒冬腊月,刘绍安一直寻到80公里外的扬州,才买到了一些酱黄瓜,满足了老人的心愿。张母临终前,刘绍安日夜守护床前,为老人倒痰盂、擦身子、剪指甲。张家父母过世后,刘绍安继续承担起供养3个弟弟、妹妹的重任,直至他们成家立业。刘绍安的5个子女都是基层最普通的劳动者,有两个还是下岗工人。作为一个多次立功的抗美援朝老英雄,刘绍安甘守清贫,从未向政府要过照顾,一辈子过着普通人的生活。面对许多人的不理解,他坚定地说:“我这辈子做了一件事,就是完成了战友的重托,我无怨无悔!” 
       刘绍安在服役期间曾荣立一等功1次,二等功3次。回地方工作后,他不改英雄本色,还经常热心帮助当地的困难百姓,多次受到地方各级组织的表彰奖励。刘绍安感人的经历拨动了世人的心弦,他光荣当选为江苏省第二届精神文明建设新人新事。其事迹先后被中央电视台、《解放军报》、新浪网等三十多家媒体报道。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拉丁文jus,法文droit,德文Recht,俄文право,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虽都喻意公平和正义,但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


中国现代法律思想概述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法”拉丁文jus,法文droit,德文Recht,俄文право,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虽都喻意公平和正义,但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特点


指创作诗文所依据的格式和规律。明胡应麟 《诗薮·古体上》:“近体之攻,务先法律。” 清刘大櫆 《宋运夫时文序》:“闲出其所为文章示余,《诗》《书》之英,屈宋之华,其度凝然,其气勃然,其法律森然,金辉玉洁以自成为一家之言。” 况周颐《蕙风词话》卷三:“其文章颇有法律,诗则纵横排宕,不尚纤巧织组之习。”

指道行戒律。元吴昌龄《张天师》第四折:“岂不知张真人法律精严,早仗剑都驱在五雷坛内,一个个供下状吐出真情。” 法, 也称法律(就广义而言), 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於上层建筑范畴, 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它以规定人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其目的在於维护有利於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是阶级社会中特有的社会现象, 它伴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 也会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法的产生是同时进行的, 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据我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 "法, 刑也, 平之如水, 从水.法,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从去."从水, 取其平, 即法平如水, 也就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语言中, "法"的词义, 也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然而, 在阶级社会里, 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 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社会主义的法, 是从具有阶级性的社会规范向反映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维护全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规范过渡的法.它除了具有调整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关系的功能外, 还对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古希腊法律思想特点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了从事政治的愿望。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化知识的中心。 

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 

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 

金→哲学家→智慧 

银→勇士→勇敢 

铜铁→生产劳动者→节制 

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因为:(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三、法制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1]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 

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的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大家,曾师从柏拉图。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研究158个国家城邦政治制度的总结之一),此外,《伦理学》中也有大量的法律思想资料。国内苗力田教授主编的《亚里士多德全集》有十卷之多。 

二、法律正义论 

(一)正义的内涵与分类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基础,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的。正义又可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种。其中“个别的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两种。“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这种正义是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的,而这种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变的。至于“平均的正义”就是指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正义是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法律正义论的延伸:平等与中庸 

1.平等。一是数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数量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据各人的实际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谁具有比他人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谁在城邦实现良善生活的过程中善德行为最多,谁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 

2.中庸。所谓中庸是指不偏不颇,处于两个极端的中间。亚氏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有过度、不及和适中三种状态,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性。对于社会而言也是如此,社会分为极富者(常逞强放肆以致犯罪)、极贫者(往往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和中产阶级。唯有中产阶级是贫富两阶级矛盾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产阶级最适宜担任统治者和立法者。 

(三)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三、法律的定义、作用、分类 

(一)关于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允许变革,当然这咱变革须要慎重;(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二)关于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于为了城邦的“善业”,为了“善德”,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进人类的道德。 

(三)关于法律的分类 

1.自然法与制定法。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则,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实在法,是由人制定的。自然法高于制定法; 

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实际上也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治理形式,规定统治者的人数及产生的办法,规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 

3.良法与恶法。凡是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凡是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 

4.成文法和习惯法。习惯法即希腊城邦中长期存在的习俗或称礼仪。 

四、法治主义理论 

(一)法治的涵义 

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二)法治的具体体现 

1.立法方面:亚氏强调立法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二是研究国家的情况;三是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四是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2.执法思想。国家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同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治的优越性 

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四)法治缺陷的弥补 

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采取三种补救措施:以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作为补助”;对某些不完善的法律进行适当的变更;加强法律解释。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来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裁决。 

五、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点 

第一,与柏拉图一样,均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并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实现; 

第二,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第三,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考察现实,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归纳法,即通过分析、比较,然后得出结论。所以有人称,柏拉图给予后人以更多的激情与理想,而亚氏则留下较成熟的体系与逻辑;

第四,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天道 

1.犹天理,天意。 2.指自然界变化规律。 3.指显示征兆的天象。 4.气候,天气。 5.时光,时候。 6.局势,形势。 7.佛教所说六道之一。 

而你所谓的“黄道白道黑道天行九道,亦即日月五星四季八风24气的运行之道”,又是胡说八道,不,是胡说九道了! 

《新唐书·志第十七下 历三下》:“其九《九道议》曰: 《洪范传》云:“日有中道,月有九行。”中道,谓黄道也。九行者,青道二,出黄道东;朱道二,出黄道南;白道二,出黄道西;黑道二,出黄道北。立春、春分,月东从青道;立夏、夏至,月南从朱道;立秋、秋分,月西从白道;立冬、冬至,月北从黑道。汉史官旧事,九道术废久,刘洪颇采以著迟疾阴阳历,然本以消息为奇,而术不传。 ……” 

可见,是月行九道,而非天行!更不是什么“日月五星四季八风24气的运行之道”!                                        人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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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文献】编者按:

1、人道是舍生取义

    蜜蜂的死敌是黄蜂,通常情况下,无论蜜蜂怎样殊死搏斗,都无济于事,三十只黄蜂的联队,足以毁灭三万只蜜蜂的王国。数小时后,蜜蜂国数万将士一一战死疆场,国王、蜂蛹、蜂蜜成为敌人的战利品,王国彻底覆灭。

    然而,有一次,一童子在龙头山中放牛,看到了壮烈的一幕。先是一只大黄蜂侦察兵,围绕蜜蜂巢,转了很多圈,然后停下来,颤动翅膀,发出信息。不一会,数十只黄蜂如同轰炸机群,赴向蜜蜂国。蜜蜂战士全部寂然不动,无一迎战。当敌人临近时,突然数万名勇士一齐赴向黄蜂,用身体将黄蜂一一层层裹起,形成数十个密不透风的蜂球,一小时后,蜂球散开,里层蜜蜂死伤累累,大黄蜂也一一被困死其中。一场大规模战争结束。 (注:蜜蜂身体可发热至39度,黄蜂最高能承受38度,蜜蜂裹住黄蜂后,一起发热,可使黄蜂被炙烤而死。但要裹注黄蜂,却十分艰难,需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2、人道是心怀慈善

    福州女诗人刘汉榕,人称兰馨女侠。怜善洁雅,见残疾乞儿,总是禁不住流泪。一次,清明节去麻城扫墓祭祖,路遇一只犬状小动物,腿伤流血如注,哀鸣无助。遂抱回,治养数日后,小动物痊遇,放归山林。村中猎户说,那是一只小豺狗。

    一年后,她与凤英、张文一起去天柱山登山,拜过三祖庙后,沿幽静小径探奇。闻兰香扑鼻,三才女欢快地向前找寻,越找兰香越浓,及至黄昏,发现已不知来处。只好点燃篝火,在一涧流小潭边的青石上搭蓬而居。深夜,几声惊恐的鸟鸣后,一声低沉的狼嚎将三人惊醒,三人腾身而起,仗剑立于帐外,只见四周游荡着绿色的眼睛。

    又过了一会,一群豺狗飞速奔至眼前,转身朝外,面对狼群构筑一道防线。一只半大的豺狗兴奋地摇着尾巴,慢步走到才女身边,先作亲昵状,随后依身而卧。对峙多时后,天渐泛白,狼群散去,豺群也缓缓撤离,幼豺依依不舍,几步一回头,消失在密林中。

3、人道是君子风度

公孙侨,字子产,公元前541年开始主持郑国朝政,提倡仁义礼信,大力发展教育,努力发展经济,改革政治弊端,举国欢腾。

当时有许多民营学校,叫做“乡校”。师生经常议论国家大事,一些人言辞激烈,有抨击朝政、诽谤高层领导之嫌。许多大臣十分愤怒,说,“这些平民不懂国家大事,胡说乱言,毫无顾忌,毁坏官员形象,破坏安定团结大好局面,影响国家稳定。应该立即关闭这些学校,惩罚带头闹事的人。”

子产说,“他们所说,不一定全错,也不一定全对。即使是说错了,也都不是空穴来风。他们赞同的,我们继续贯彻执行下去;他们反对的,我们找出根源,引以为戒,加以改正。从中我们可以了解民心所向。即使是辱骂,也都出于关心国事,禁止言论,只会压制他们的爱国热忱。我们不必限制言论自由,不必因听到过激言论而大动肝火,不要失去君子气度。”

4、人道是当垆卖酒

    汉朝的才子司马相如,事业无成,贫困潦倒,回到家乡四川临邛。有一次,在大富豪卓王孙家宴饮。卓王孙的女儿卓文君 ,离异在家,听说相如在宴,因久仰司马相如文采,就从屏风外偷看相如。相如早闻文君芳名,当应邀抚琴时,趁机弹了一曲《凤求凰》,以传爱慕之情 。当夜,卓文君只身潜入相如的寓所,倾吐相思之情,随之私奔。

    相如一贫如洗,卓王孙怒其败坏门风,不分给文君一文钱。文君变卖所有 手饰,在临邛开了家小酒铺。每日,文君当垆卖酒,相如打杂,妇唱夫和,过着民贫穷而又幸福的生活。

    后来,在卓文君帮助下,相如事业有成,美女追星族簇拥环绕,文君《白头吟》 一曲,善劝夫君洁身自好,“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天下的负心郎,无不羞愧。

5、人道是心怀光明

   海伦一岁半的时候,得了一场重病,病后又瞎又聋,她的世界没有一丝光明、没有一点声音,从那时起到7岁前,海伦只能用手比划进行交流。但是在寂静黑暗中,她学会了开朗活泼,学会了热爱生命。她有着很强的渴望,她越来越想与人交流,内心深处有什么东西要爆发。但她的举止难以让人理解。

    后来沙利文小姐的帮助下,海伦觉得所触摸的东西都充满生机,每个新名词都充满灵性。通过顽强努力,她学会了读书、写字,甚至会用打字机。随后,她学会了英语、拉丁语、希腊语、法语、德语等,并上了大学,圆满完成学业,获得博士学位。后来,她成为一名教师、作家、演说家。

    ……

    人道是宗教黑暗统治中哥白尼创立的日心说

    人道是洪水淹没时尾生紧抱树木的苦苦等待

    人道是饿殍遍野时奄奄一息中不受嗟来之食

    人道是万丈瀑布下清澈的深潭

    人道是黄山峭壁上的千年古松

    人道是信息时代中的奔腾芯片

     …… 

    人道是默然承受,人道是释然宽容,人道浩然正气,人道是恻然怜悯;人道是珍惜生命,人道是敬畏自然;人道是激情四溢,人道是特立独行;   ……

     总之,人道是一种品格,一种性情、一种气度、一种天性。

     (2005年5月30日写于沪郊)

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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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天行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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