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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4-04-11 浏览次数:2813次

 

 

 

 


2014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

     (根据2014年2月28日《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
      根据《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或2014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3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732.96元/年【新数据未公布,仍沿用去年数据】;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032.14元/年新数据未公布,仍沿用去年数据】;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958元/年

附:《2013年河南统计年鉴》

河南统计年鉴―2013

                            http://www.ha.stats.gov.cn/hntj/lib/tjnj/2013/indexch.htm

              5-17:各种分组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012年)
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24457元/年。  
2、采矿业为55899元/年。
3、制造业为33936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45252元/年。
5、建筑业为32746元/年。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44421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45120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31485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27404元/年。
10、金融业为63376元/年。
11、房地产业为37211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1270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46603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2018元/年。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年。
16、教育为39843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39414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31648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34137元/年。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958元/年;

 

河南省统计网

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http://www.ha.stats.gov.cn/hntj/zwgk/zwdt/gggs/webinfo/2014/02/1392947281458294.htm

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河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

2014年2月28日

 

十一、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年末全省总人口10601万人,常住人口9413万人。出生人口130万人,出生率12.27‰;死亡人口72万人,死亡率6.76‰;自然变动净增人口58万人,自然增长率5.51‰。城镇化率达到43.8%。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比上年增长12.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比上年增长9.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6%。根据2012年12月起实施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204元,比上年增长11.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3%。

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1349.5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123.2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741.3万人,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10.5万人。

全年共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36.63亿元,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131.05万人。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53.26亿元,农村享受最低保障人数389.83万人。发放城乡医疗救助资金9.44亿元,救助107.96万人次。

年末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院床位27.86万张,收养人数23.48万人。城镇各种社区服务设施2955个,其中,社区服务中心531个。全年销售福利彩票61.8亿元,筹集社会福利资金18.05亿元;接受社会捐赠3201.49万元。


 

 

 

 

 

13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和伤残赔偿标准
        据2013-02-27 公布的《2012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准:
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32.14元/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
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32.96元/年;
其他标准:
五、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3634元/年,
在岗职工(城镇非私营单位)为34203元/年。

2011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来源:《2012河南统计年鉴》5-17 各种分组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1年)
1、农、林、牧、渔业为20732元/年。
2、采矿业为52784元/年。
3、制造业为30215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41297元/年。
5、建筑业为29054元/年。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37817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39420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27230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24809元/年。
10、金融业为55160元/年。
11、房地产业为34485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28682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39656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28542元/年。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为25379元/年。
16、教育为36275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35780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31719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31067元/年。
河南省2013年各级伤残城市和农村赔偿数额标准如下:

    城市标准                 农村标准  
         一级 408852.4元 150498.8元
  
   二级 367967.16元 135448.92元
  
   三级 327081.92元 120399.04元
  
   四级 286196.68元 105349.16元
  
   五级 245311.44元 90299.28元
  
   六级 204426.2元 75249.4元
  
   七级 163540.96元 60199.52元
  
   八级 122655.72元 45149.64元
  
   九级  81770.48元  30099.76元
  
   十级 40885.24元 15049.88元 



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豫财行字〔1996〕第2号)同时废止。
《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洛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市属各县(含吉利区)出差每人每天20元;省内市外(不含郑州市)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和郑州市出差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市属各县(含吉利区)每人每天10元,市外每人每天20元。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