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论坛  物权法出台技术障碍一 二 三  物权法你慢点走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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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楼

物权法你慢点走之四

七  设立物权制度势必会影响城市发展

           由于我国现在的发展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所以,我国城市的发展包括大型项目建设的实施都含有计划经济社会的特点,这无疑加速了我国城市以及大工业基地的发展,虽然城市发展伤害了一些人的个体利益,甚至极大的增加了社会痛苦指数,尽管我们承认我们行政的目的首先为是了社会和谐其次才是社会发展,但从整体上看,城市发展是近期的重要任务之一。因为国人穷怕了!如果我们现在设立物权制度,肯定会对城市发展造成比较大的 影响,因为如果没有暴利的吸引,闲散资金是不可能一起进入城市建设和开发领域的.而促使权利分子或投机分子形成资本积累的过程也无法尽快完成,因为本人的观点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让权利分子以及投机分子尽快完成资本积累,他们才可能作为资本的代言人将资本写入宪法。社会成员才可能觉醒,才可能认识到立法的重要性,认识到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八   《物权法(草案)》技术问题存在多多

   如果说物权法没有一条是必须设立的,肯定有更多的人不以为然。但是,只要我们把《物权法(草案)》要解决的问题比照相关法律条款,我们就不难发现,即使《物权法》里没有这一条,解决这个问题的原则和途径仍然没有任何变化。因此,我们可以说
    《 物权法》的许多条文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它不解决任何现行法律无法解决的空白问题,有的内容甚至是抄写其他法律的条文,有的不具备可操作性。有的语言内容不具备唯一性。有的条文所调整的内容已经超出了物权法调整的范围,甚至涉及其他法律明确调整的内容和原则。(如果有人想知道详细情况,可以给我打电话商榷)

    综上所述,由于物权问题直接涉及我国的体制问题,涉及我国的宪法原则问题,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理论问题,涉及社会和谐以及持续发展的问题,所以,建议《物权法(草案)》在讨论成熟之后,尤其在相关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问题讨论清楚之后,在人权得到基本保障之后,在宪法以及其他生效法律允许物权制度设立的时候,同时考虑到债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的时候,再讨论<物权法(草案)>也不能算晚啊.

   管中之见,谬误定然多多,望更多的法学家赐教.谢谢

   李敬民 tel:13613822002   037165537202  电子文本www.law168.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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