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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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矛盾一三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14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这说明人民法院可以附条件的管辖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案件.
而该解释14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说明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类案件. 大家说,怎么办?我们可以关注立法和司法解释吗,那些肉食者在立法和作出解释的时候,问过工作在第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吗
民诉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说明地域管辖的审查权利和义务在法院.
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说明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人是当事人,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各方当事人又都没有提出异议,开庭 后,法院怎么处理, 是程序性的移送,还是实体性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撤消合同的最长期限是5年,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最
长撤消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
定,撤消的最长期限1年.
很多人理解为如果是合同行为的撤消最长撤消期限为5年,如果是
其他民事行为的撤消为一年,本人至今也不明白,合同行为不是民事
行为,为什么不作出认真的解释呢
这样的问题一定多多,比如婚姻法,比如河南省的一些地方法规,
我都在相关网站发表过专题文章.然而,由于那些肉食者非常的忙碌,
所以,忘记了这些问题,有人关注这些问题吗,有人会发现类似问题
吗,希望的大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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