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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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名高是秕糠
今天上午,闲了.翻书.
法律出版社出版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用书第三卷61页的文字引起了我的关注.
未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计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是起算.
这种谬误的观点居然可以统治法学领域,真是遗憾的很啊.
首先,从法学理论上讲,没有写明清偿期的债权,当事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债权形成的第2天就可以主张债权.
其次,如果说从债权人请求是计算,那么,如果债权人2年,10年或者30年不主张,是不是意味着这种债权永远都受到保护啊,果真如此,那么,我们的法律设置诉讼时效又有什么意义呢,
又其次,这些所谓的专家们一面将借条和欠条区分开来,称无还款期限借条的诉讼时效从催要的时候开始,称无还款期限的欠条从出具计算诉讼时效,这种荒谬的逻辑只有专家才有,其他人都肯定会认为这都是债权凭证.也都是可以随时主张权利的债权凭证.
再其次,这些所谓的专家一边称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借条20年以后因诉讼时效问题不受法律保护,一边称债权人因为没有催要而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而诉讼时效无从开始.既然诉讼时效没有开始,既然没有催要可以理解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如何开始.因为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也是建立在权利被侵害之日20年而设置的,如果得到借条的第2天权利没有受到侵害,就无法计算20年的时效,如果说得到借条的第2天权利被侵害,那么,诉讼时效就应该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种矛盾的逻辑能够自圆其说吗.由于所谓的专家意见,到网上看,主要是教科书的问题,到处都是这种互相矛盾的意见.真是遗憾那!
这一件小事是这样的 ,其他的呢,
我没有细看,恐怕这样的问题不是这一个吧.
这样 的观点为什么会统治法学理论界,理由是什么,是我国的教授们就是这种观点吗,如果这种观点是我国教授的最权威观点,我看我们不如找几个学生去做教授,因为学生可能比这些教授说的更明白,也更符合法律的本意.
我们千万不要讨论这些所谓的法学家该不该走下神坛.
我们能不能要求这些专家承担拉历史倒车的法律或者民事责任.
我们该不该让这些法律问题通过诉讼或者舆论界的讨论让社会成员真的知道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律的设计和歪曲.
呜呼,小事情如此,大事又怎么样呢.
2007年11月5日13点.
是所谓孔子名高是秕糠啊,我知道其中意义的一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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