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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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独立的监督与制约
我国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这应该是法律系毕业生都知道的常识,然而,事实却和书本上的完全不一样,各级法院不仅在人事安排上受到市长或者书记的制约,甚至经费都是政府拨付的.法院独立恐怕离我国的 法律设计还是比较遥远的,前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大新闻媒体倒是讨论过一 阵子,然而,却没有底气,现在连这一类的话也不敢说了.
按照宪政理论的设计.法院必须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它的一切活动对人民,对法律负责,它是整个社会的是非评判的最高权利机关,包括国家主席的 合法性,
然而,这些理论还仅仅是理论层面上的,学生在书本上读了,发现生活中并不是这样,这就是我国的 特色法律吧,又成为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但我们必须关注的是:社会主义特色不是骗人,更不是指鹿为马,任何人以社会主义特色为由,拉历史倒车,继续封建统治,最后都肯定会被仍进历史的垃圾堆里,甚至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既然法院受到了政府的强烈制约,那么,政府是否承担了监督法院的职责呢,不是的,因为当投诉法官的人到政府投诉的时候,政府是基本不受理的,理由是政府不能干预法院的事情,也就是说当政府需要制约法院的时候,政府无所不在,当社会 成员要求政府制约法院的腐败时,政府又以法律没有设计政府制约法院,这样下去,失去的 是社会成员对政府的最后一丝信任.
上级法院能制约下级法院吗,也不能,因为上级法院会说,下级法院的人事权不在他们那里,所以,对法院的腐败物权管辖.
纪检和检察机关更是这样,因为法律没有规定社会成员可以监督法院腐败的有效机制,更不必然能够促成各级 监督机关的法院腐败的立案,更不要说侦察.
很多有监督权的机关和官员总是要提倡社会成员去举报,这些基本得不到社会成员 的信任,因为他们如果真的要查,重要到高挡娱乐消费场所的门口一看,看谁的车停在那里,看谁在和最漂亮的服务小姐在一起洗鸳鸯浴,这恐怕是一个小学生都知道的,然而,这些机关一边抱怨没有人举报,一般对社会的腐败现象推脱责任,和无赖有什么两样,如果你不会做,做不好,为什么不引咎辞职的,卑鄙,
能不能考虑设计一个有社会成员可以直接参与,直接监督的体制,怎么做,我也没有想好,就是想了,也未必成熟,尊敬的读者,你能在百忙中作出一个设计吗,谢谢你,谢谢,因为这不仅仅是肉食者的事情,这更是我们,大家的事情,谢谢,
因为我们必须记住的一句话是:任何失去制约的权利,就必然是腐败的渊薮.
2007年11月1日6点22分
你认同这样的观点吗,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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