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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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希望和正义的力量
当我们怀着对法律的信心,终于走进了领导办公室的时候,我们并不知道申诉的结果,因为社会舆论往往是对法律不信任的 ,
然而,不信任法律,我们能够或者可以信任谁呢,我们总不能让日本人管理我们的申诉吧,
当我们真的进行了努力,很多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尽管有些问题开始呈现的是腐败现象,也许是法官或检察官的素质问题,但经过社会成员的努力,特别是经过相关领导的努力,还是有一部分明显的问题被解决了的,
在这里,我应该感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的领导们!
感谢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的领导们!
因为法律在他们那里得到了充分的尊重,我应该代表所有的 法律工作者谢谢他们,
因为在那里,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希望,谢谢.
2007年10月19日我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收到了刑事附带民事 判决书,法院认定被告人有故意伤害的行为,故判决:被告人拘役4个月.
本人研读了判决,虽然认为4个月也是法定量刑幅度之内,但还是发现了几个问题;
比如:检察院该不该在第一次开庭之后再次请求开庭并向法庭提交证据同时发表从轻处理的意见.
比如:受害人在案发前8个月一个纠纷中的过错,能不能成为这次发案的原因和过错,
比如:1980年出生的人,一个27岁的人,算不算未成年人.
但我不认为这个案件必然会导致检察院的抗诉,我一直在努力的同时,也向当事人,激动万分要求到北京上访的当事人做工作,称法院的判决虽然有瑕疵,但判决的量刑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考虑到判决的严肃性,考虑到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检察院不一定或者不必然会抗诉.
因为从轻的理由是他们提出的,我本人甚至认为承办公诉案件的检察官是有法不依的人,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法院判决前很 可能是要征求检察院意见的,
所以我对抗诉不抱更大的希望,只是努力而已,
因为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法院的法官素质真的不能明白这些简单的道理吗,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样判决的产生.
我们曾经向检察长王伟反映了这个问题,并引起了检察院的重视.直接导致抗诉的成功.
我们也曾经向法院的 院长 郑水泉反映了这个问题,郑院长看了这个案件的材料后,当即建议我们去检察院申请抗诉,一点没有护短的意思,这种高风亮节可不是每一个院长都有的 啊
在检察院可以抗诉的最后一天,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口头向我们宣布,判决没有大的问题,经过请示郑州市检察院公诉2处,决定不予抗诉.
当天上午,负责公诉的李副检察长单独和我交换了意见,
并负责的说要重新研究此案.
下午5点钟,我们得到了检察院已经抗诉的消息.
5天,5天的 申诉,5天的申诉见过多少相关的领导,从市法院,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基层法院的领导,我们一个一个的诉说,争取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通过5天的 努力,检察院终于决定抗诉.在检察院抗诉.
2007年10月31日上午十点,我正式接到法院关于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通知.
心情如何,肯定是激动的.
如果中国的法制历史上有一座丰碑,上面一定刻有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院长 郑水泉和检察院院长 王伟以及那个我们并不知道名字的李副检察长的名字,因为他们的作为,必将成为一座永远都不会消失都矗立在我们心中的丰碑.
2007年11月5日 6点33分第一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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