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论坛  我国的学校培养什么样的人才  资格制度几时休?

  当前有 102 人在阅读此主题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本主题 人气:5270 回复:0
主题:资格制度几时休?   将本加入论坛收藏夹 发送本页给朋友
李敬民
  
用 户 组:版主
论坛级别:一年级
论坛积分:98
发起主题:29
发表回复:4
注册时间:2004/4/6
来自:
性别: 保密
状态: offline

查看 李敬民 论坛信息 加 李敬民 为我的好友 给 李敬民 发送悄悄话 搜索 李敬民 更多的贴子 给 李敬民 发送Email 引用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No.1 楼

资格制度几时休?

     如果说国家设置各种资格制度是为了帮助社会成员审查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的水平和道德,那么,我们的资格制度设计理想和现实的距离太大太大了.如果要取消资格制度,肯定是不行的,但是,现在的资格制度的确是扼杀人才阻碍行业发展的一种缺陷很多的制度.

  自古都有一句话,久病成医.是说一些病人,可能对药效,病情发展比很多医生在某一个病案上高明的多,甚至有专门的研究.然而,这些病人在我国现行 的制度中是不可能成为医生的, 他们甚至没有任何机会.                                以法官资格制度为例,很多保姆,打字员,小米出身的人,一天都没有在学校里系统的学过法律,却能轻而易举的取得了法官或者检查官的资格,甚至可以担任庭长,院长,局长,或者检察长,我国的法律在他们手里能得到良好的发展吗                到北京,不,就到省政府或者信访局门口就可以,看看吧,多少人因为这些法官,检察官的无赖,无知,或者不负责任而导致了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遇到高层位置上的所谓的可以解决问题的权利分子老包,然而.老包是不存在的 ,他们只能依靠最高或者更高行政领导的过问,甚至希望最高层领导的直接过问,他们不断的上访不仅给他们自己带来了伤害,而且给社会带来了伤害,更给我们的社会和谐带来了伤害,他们一天一天的在等待他们认为能解决问题的领导的批示,然而,其实他们不明白,只要是更多的无赖或者贪官在主宰法庭或者地方政府,他们的问题可能永远都得不到全部的,彻底的解决.

  怎么办,让一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接受上访人的监督,让上访的一些人直接参与其他上访案件的处理,也许,上访的许多人比法官在某些领域里更了解我国的法律和法律现状.当然,也有更多的问题是谁也无法解决 的,因为时间太长了,如果解决,会比案件本身所带来的社会伤害大的多,这样的问题怎么办,本人认为这样 的问题应该以处理某些不负责任的责任人和国家赔偿为代价,彻底解决这些问题.

  所谓的高职称医师不会治病,高职称教师不会讲课,高级研究员没有成果,法官或者检察官以及一些履行官员职责而不懂法律的,在我国可以说是屡见不鲜,有报道甚至说,一个作台小姐就可以成为所谓的宣传部长,她在宣传部长的位置上宣传什么,宣传做台光荣和享受时空吗         更需要我们大家注意的是:因为这些资格往往和福利以及社会地位紧密相关,甚至和专业水平不发生必然的 联系,         

   这里我们还没有考虑社会成员在取得所谓资格的以及取得资格的过程中受到 的各种不公正待遇,如果我放言,很多已经取得资格的人与资格考试的要求距离大的多,现在正在岗位上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重新参加考试,都不可能重新达到通过 资格需要达到知识水平,这里不仅说明很多资格考试的知识点在实践中、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更说明很多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基本  的资格知识而取得了所谓的资格,至于他们是如何取得的,就不需要我一一列举了,因为国人可能比我知道的更多也更加的痛心疾首.

                                                                           怎么办,朋友们,问题出来了,请你发言吧,

  谢谢,谢谢!



查看IP 2007/10/27 13:54:42
修改此贴子 删除此贴子  
 页次:1/1页 每页25 贴子数1 分页:  [1] 
转到:第
论坛跳转:




< 联系我们 - www.law168.net >Copyright © Ylaw168.net. 2003, 2004.
页面加载时间:281.0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