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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法工的一封公开信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李敬民
致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一封公开信
各位朋友,各位嘉宾:
大家好!
2015年元月31日,最高院以审判机关的特殊地位制作和颁布了民诉法解释88-2条款,其中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提交委托书时还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虽然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并不能难倒我们,但是,一些无良的法官主要是最高院的沈德咏、杜万华、奚晓明及其信徒们却将这一内容解释为: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不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证明材料和当事人的户籍和住所地有关,汉语言语法的主谓宾搭配不适用该条款,我们作为中国人,不该按照中国人语言规范去理解吗?我们作为普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我们有行政辖区么,我们如果没有行政辖区,那么,我们的法律服务辖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辖区该不该是雷同的?!因为我们参加的是国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我们的业务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没有任何法律限制我们执业区域,限制我们执业区域的司法部1991年部令明显和2000年3月31日59号部令是冲突的,而且是和改革的基本走向冲突的。我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可能回到行政事业编制队伍之中吗,我们的社会管理机构还不够臃肿和庞大么!
而且,我们还必须关注的是:最高院作为审判机关,有没有权利规范法律工作者在哪里执业,有没有权利指引公众去购买其指定的法律服务产品,这种做法是否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毋庸讳言,最高院没有法律依据,随意限代,给许多法工带来了空前的灾难。有的法工甚至面临失业.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因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88-2条款被制造出来,比如法工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法官之间、法官和法工之间、法工和律师之间…….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能够怎么办,
我们可以委屈求全吗?委曲求全无异于饮鸩止渴,我们能够隐忍求安么?隐忍求安就是纵容犯罪!假定我们是知名的法律工作者,假定我们暂时受到限代的影响比较小,我们可以对最高院的行为无动于衷么,我们可以对一些地方法官的无良限代置之不理么,不!我们是法律人,我们是这个队伍的脊梁,我们是这个队伍的一份子,我们有义务站出来,做一点一般法律工作者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时间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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